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晃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8月6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山场扫墓,在焚烧纸钱过程中,因疏于防范引发山林火灾,直至同日19时许,山火才被群众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8.6公顷。
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核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4、证人徐某丙、姚某某、徐某丁、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徐某戊、徐某己、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用火规定,在祭祀时因疏于防火安全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8.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失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范
检察官助理:周叶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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