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捕前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旅店。199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5000元,于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起点旅店被害人于某某处,以79000元的价格赊购三头保揣犊红白花母牛,约定被告人徐某某把牛拉到目的地后给被害人于某某打款,并向被害人于某某丈夫任某某要了银行卡帐号,之后雇车把三头保揣犊母牛拉走。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原粮库院内被害人李某甲处,以50000元的价格赊购二头保揣犊母牛,约定把牛卖掉后通过微信给被害人李某甲转款,之后将二头保揣犊母牛拉走。被告人徐某某将赊购的5头母牛拉到辽宁省辽中市的一个集市上,以52000元的价格卖掉两头保揣犊母牛,其他三头牛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张家街村吕某某,约定2020年底吕某某给付牛款。被告人徐某某将卖牛得款用于归还赌债和用于赌博,并将被害人于某某、李某甲的手机号拉黑,致使被害人于某某、李某甲无法与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联系。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时被公安机关干警抓获归案。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头红白花母牛、一头黄白花母牛价值人民币1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发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毛沙其拉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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