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超,男,1986年0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中里**号内**号,捕前住原籍。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徐超以先租车再转卖获利的方式,从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处租得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号为京Q7****),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当日,被告人徐超便将奥迪A6L轿车出售给薛某某,后将所获得的售车款全部用赌博。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奥迪A6L轿车价值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车协议、车辆转让协议、车辆登记信息等;2.证人赵某某、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超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競巍
检察官助理:郭建康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超已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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