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翰,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住江苏省**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共同经营医疗整形美容机构为由在昆明市**区***时代广场附近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合伙协议,骗得陈某甲出资人民币2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人徐宇又以各种借口要求被害人陈某甲追加投资或给钱,又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5750元。2019年4月18日,因钱财已被挥霍,为防止被害人陈某甲发现,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区**路**餐厅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第二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医疗美容公司;
2.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已取得**医疗美容诊所所有权的事实,在昆明市**区**路公园*******医疗美容诊所内,用假名徐某某翰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公******医疗美容诊所,骗得陈某乙首期出资人民币3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分期赔偿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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