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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号**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区**路**房。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以部分履行合同、拖延支付货款等方式对市场多名商户实施诈骗,并在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逃匿。经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5日、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刘某某采购**手机主板共7l片(共计货款人民币79720元),并谎称于5月29日结清货款。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但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2.2019年5月25日、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贾某某采购**手机主板共100片(共计货款人民币8000O元)并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谎称于5月29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6000O元的情况下断绝与被害人贾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3.2019年5月24日、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鞠某某采购二手**手机共74部(共计货款人民币72280元),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被害人鞠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4.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藏某某采购二手**手机共70部(共计货款人民币46200元),并谎称于二至三日内结清货款。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被害人藏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5.2019年5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范某某采购二手**手机共l69部(共计货款人民币98020元),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范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6.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罗某某采购二手**手机共48部(共计货款人民币30960元),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末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罗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7.2019年5月l5日至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晏某某采购**手机后壳共418个(共计货款人民币19375元),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晏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8. 2019年5月4日至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黄某某采购**手机配件(喇叭、摄像头等)共计货款人民币74763元,并谎称于5月30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被害人黄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9.2019年5月24日、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柜台经商的被害人项某某采购二手**手机20部及手机配件(共计货款人民币49438元)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断绝与项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10.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向被害人许某某采购二手**手机共34部(共计货款人民币3944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谎称于5月27日结清货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货后尚未支付余款人民币29440元的情况下断绝与许某某的联系并逃匿。

2019年8月20日17时许,珠海市公安局翠香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区**路**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某、藏某某、范某某、罗某某、晏某某、黄某某、项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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