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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淮南市潘集区**队21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找到齐某某,两人口头约定以齐某某负责购买煤泥,徐某甲负责购买烘干设备、租用场地及联系销售,销售利润均分的合作方式进行合作。约定后,徐某甲在固镇县**镇**村租用了**公司场地,齐某某购买了煤泥并租用货车将煤泥运至**公司场地,自2017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齐某某向**公司场地运送煤泥共计5512.85吨,价值共计89万余元。此后徐某甲一直未按照约定购买烘干设备。2018年4月和2018年10月,徐某甲在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私自将煤泥售卖给他人及用于抵付其个人债务,造成被害人齐某某损失达100万余元。

徐某甲和齐某某在上述合作初期,被告人徐某甲隐瞒其无清偿个人债务能力的事实,以购买烘干设备,暂时资金不足为由,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先后向被害人齐某某借款共计90万元。在收到齐某某借款后,徐某甲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购买烘干设备,而是实际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其他支出,经齐某某多次催要,徐某甲归还20万元后,剩余70万元无法归还。自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变更手机号码、以徐某乙身份出行、住宿等方法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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