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6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栋**单元**室,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同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咸宁市咸安区**城,以283751元价格按揭购买了**城**室。2018 年1月1日,徐某某将该套房子以50万元卖给被害人胡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合同,胡某甲按合同约定当天首付了房款20万元给徐某某,后多次催促徐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同年3月29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因徐某某涉及其他民事诉讼案件裁定查封该房并依法告知。同年4月1日徐某某明知该房已被查封任然向胡某某索要了5万元过户费,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某要求退款,徐某某于5月20日退还2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因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被追债,遂于2018年4月30日,经房产中介又将该房以57万元卖给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当天收取朱某某5万元购房定金,同年5月16日,朱某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徐某某提出要还清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才能办理过户,朱某某按要求付给徐某某20万元,徐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网上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购房合同、转账凭证等;2.证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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