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座*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19年6月27日至7月26日,2019年9月9日至10月9日);因案件系疑难、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6月28日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呼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乌兰浩特市*******市场*区**号门市****经销处内,以交部分车款的方式将店内的一辆蓝色华创沃尔1504型号农用拖拉机骗走。经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骗农机价值人民币1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扣押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欠条、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迟某某、孙某某等人询问笔录、呼某某、郭某某等人讯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金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呼某某、徐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