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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望江县人,身份证号码3408271988********,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员,住望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因欠较多高利贷债务无力偿还,通过口头约定和签订租赁协议形式向凤阳**有限公司、安徽**集成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共七个集装箱,支付安徽**集成有限公司押金及运费7000元,后徐某某其中两个租赁给怀远县**镇**的施工工地、怀远县**码头施工工地、五个出售给怀远县**镇、**乡的村民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等村民,徐某某收取押金和售卖款共三万余元后采取关闭手机、外出打工方式逃匿,拒不支付三家公司费用,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和生活消费。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七个集装箱价值4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赁合同、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周某甲、姚某甲、汤某某、黄某某、沈某甲、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张某某、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衡孝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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