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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82********,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图们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怀某某**号楼**室。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被害人郭某某实际经营的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原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增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义,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后被告人徐某某采用制作虚假的办理流程进度图等方式获取郭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合同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薄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5.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工商注册资料、《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结果告知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英

检察官助理:王培旭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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