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专科文化,原凤阳县**中心**,住凤阳县**镇**巷**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1月28日被凤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任凤阳县**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凤阳县**镇居民王某甲出售门面房,为降低房屋涉税鉴定价格少交契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在**镇**街**中心办公室送给徐某某1万元现金,徐某某将此款收下,至今未退。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凤阳县**镇居民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八户为了在个人购买门面房涉税价格鉴定中得到徐某某的关照,商定每户出资0.2万元送给徐某某,后铁某某在凤阳县**中学(原**中学)门口将八户所凑的1.6万元现金送给徐某某,徐某某将此款收下,至今未退。
3、凤阳县**有限公司因越界开采被县国土部门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依据为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越界开采矿石的鉴定价格,为了让徐某某对该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的矿石价格鉴定时给予关照。2017年9月份的一天,该公司**刘某甲委托他人在县**停车场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现金。2017年年底前后的一天,经刘某甲安排,时任公司**刘某乙在县**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现金,徐某某将上述12万元收下,至今未退。
4、2019年6月的一天,为了在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中得到徐某某的关照,凤阳县**公司**王某乙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超市购物卡,徐某某将上述购物卡收下,至今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王某甲、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凤阳县**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衡孝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补充材料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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