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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岫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岫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1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尖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岫岩县岭沟镇天桥村天桥一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发现徐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被带至交警大队采血进行检测。2020年9月23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袁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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