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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20时3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C****2号开瑞牌小型面包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五经街路口处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伤。经法医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我静脉血液中验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8.8mg/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三)书证: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交通肇事谅解书,7.交通事故照片,8.尿样毒品检验报告,9.现场检测报告书,10.人员指纹卡,1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鉴定结论: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0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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