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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五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某家门口时,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3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抽血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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