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0015,*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区**路**栋**单元***室,现住**市**镇***村出租房,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载有修某某的新A*****号小型面包车,沿昌吉市Y***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基下时发生侧翻,致徐某某、修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5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由徐某某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68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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