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20时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赣******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洲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的结果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执勤民警立即将徐某某带到鹰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2019年12月2日,鹰潭市公安局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徐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19]毒鉴(鹰)字第336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0.78mg/100ml,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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