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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14时20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邵某市**镇**村地段,与黄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邵某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7日,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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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卿某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12****;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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