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街**号,现住灯塔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车人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五里台村北大润井械门前,与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李某乙驾驶的黑M****9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车徐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02mg/100ml。发生事故后,徐某某受伤被送往灯塔市中心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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