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家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五羊两轮踏板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桥西头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徐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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