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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京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北桥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1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904255号检验报告;4.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5.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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