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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4********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中共党员。2018年6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22时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天水路“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56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19年11月29日8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行驶约3米后停下,在车内睡着,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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