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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妻子和孩子在随县吴山镇邱河村其丈母娘家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当天18时许,徐某某驾驶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妻子和孩子由吴山镇邱河村北街往吴山镇光明街方向行驶准备返回家中,途中该三轮摩托车将行人刘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将刘某某送往随县吴山镇卫生院救治。因刘某某报警,接警民警赶赴随县吴山镇卫生院后对徐某某进行呼出式酒精检测,因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遂在随县吴山镇卫生院对徐某某抽血封存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24.42mg/100ml。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警接到刘某某报警后,赶赴随县小林镇卫生院将被告人徐某某查获,徐某某在随县公安局吴山派出所民警依法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13日,徐某某赔偿了刘某某8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单、徐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2.证人刘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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