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A****8白色缤智牌小型轿车,从赤壁市**镇前往赤壁市人民医院,途经**大道**路段时,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张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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