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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集团**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现住武汉市蔡甸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31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鄂A****7号**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开发区三角湖北路由博宇路向三环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三环线路口附近时,适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设卡盘查。被告人徐某某将车停在距设卡路口约十米的快车道上,并下车逃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随后上前追赶,在距现场约100米处的公园内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同日16时39分,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以及免冠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 张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镇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X4476号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现场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联系电话189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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