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管辖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零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J小型汽车,沿本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岳东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物证;3.书证;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16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