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6时39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可域酒店停车场路口有人酒驾,现将车停在该处。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贵DD5****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徐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7.8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3*******,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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