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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村,于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某某黄河路田集乡政府路段,遇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民警遂将徐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交由淮南市交警支队保存,其余二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26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9.1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2020年7月6日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壹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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