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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月*日*时*分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爱玛牌电动两轮车,由东向西驶至海城市**镇**村村内路段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卢某某(女,54岁,住海城市**镇**村**组**号)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盛扬牌电动两轮车相撞。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8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忠刚

检察官助理:万远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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