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浚县**路**村地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97年6月14日因犯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5月1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 在浚县黄河路南段的万豪酒店路口, 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边三轮摩托车自万豪酒店路口驶入黄河路时,与沿黄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的陈某某驾驶豫F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6mg/100ml。经浚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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