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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2013年9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苍南县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1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32mg/100ml)驾驶浙CS0****小型轿车沿龙港市通港路自西向东行驶。当日2239分,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行经龙港市人民路与通港路口右转驶入人民路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碰撞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浙C26****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徐某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出警民警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人:证人周礼想的证言和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孝松

检察官助理:潘锦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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