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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6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章某某等人在金华市澧浦镇一饭店内吃晚饭期间有饮酒。晚饭后,徐某某步行至章某某家中玩。当晚22时许,徐某某与章某某等人来到金华市亚峰路留言酒吧聚会,期间徐某某未饮酒。次日凌晨01时许,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轿车带章某某从金华市留言酒吧出发准备前往都市郦景园小区。01时20分许,当徐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至双溪西路西关大桥下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章某某受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以及停在附近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轿车、浙G*****号小型轿车车损、护栏损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周边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警,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并将其当场查获,并立即将徐某某送至金华市中心医院救治并提取血样。后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11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0月、11月,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被害人均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照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人体损伤鉴定书;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及制作说明;

4.证人卢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5.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钟原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50********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单轨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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