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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10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2时3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J1X****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路99号旁路段,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徐某某送被害人至医院救治,后于当日04时25分许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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