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18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号**(户籍地址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乐清市翁垟街道沙角村开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方向。途经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317号前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一辆编号为温州YQ93****两轮电动车(车上乘坐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陈某某和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逸。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386mg/100ml。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共安车鉴【2020】YQ0332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要求,其它符合技术要求;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共安车鉴【2020】YQ0333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悬挂“温州防盗备案号YQ93****”两轮电动车符合技术要求。经鉴定:冯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病历、调解书和谅解书、协查函、电话查询、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公枢
2021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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