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50分许,在长葛市**路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告人徐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杨某某持C1证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43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8日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杨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聪绘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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