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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20年2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B*****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闫楼乡大付堂至闫楼道路由北向南前往闫楼派出所,后将该车停放在派出所门口正中央,下车并强行闯入派出所院内滋事(已被治安处罚),闫楼派出所民警将其控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大嫌疑,遂通知交警队民警前往处置。后在兰考县堌阳医院抽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曹守威

 检查员:孔  浩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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