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哈弗牌轿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京赞线297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3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许亭派出所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无犯罪记录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管理考核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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