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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已吊销)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谈固东街槐北路交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后,徐某某谎报姓名,并借口送驾驶证通知其妻子吴某某开车到达现场,后又借口找东西坐上其妻子的车并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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