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间市**厂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6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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