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晓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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