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章某某****商行经营者,案发时“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八一四大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陈某沿赣州市章某某瑞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前方民警设卡,徐某某在掉头逆行的过程中人车倒地,造成徐某某、陈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案卷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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