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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线四桥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泗阳县四桥南首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苏NC****重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被告人徐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其他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发生事故后昏迷,被人送至医院治疗,在医院因无法进行呼气检测而抽血检测,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36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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