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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宿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45分,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以北200米,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3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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