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村**幢**单元**室,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街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某某玄武大道新庄广场至花园路路段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摄影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扣经过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查获现场、抽血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徐理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街区**栋**室,联系电话:1385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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