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值班律师李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6****号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合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适用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