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庄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7****的黑色轿车,沿汝南县**镇**村**南北路自北向南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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