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武威市**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千聚源小区北门前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绿化带与路灯杆发生碰撞,致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1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8.46 mg/100ml。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凉州区城区路灯管理所赔偿撞毁路灯经济损失4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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