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0 日16 时50 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朝阳**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辽N****3 号小型轿车从饭店至六家子村第七组陈某某家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路边的陈某某相刮,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1093 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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