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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廉江市**路**横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廉江市罗州大道鹏馨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昊鹏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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