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2015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41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B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海龙路西5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对呼气式酒精测试126mg/100mL的结果有异议,在挣脱民警约束时致民警跌倒,后被民警制服并带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强制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 136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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