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路**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市场。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218省道莱州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莱州市**镇**村路口处,与前方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损,人未伤,经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4.7mg/100l,民警将双方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20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当日被告人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36mg/100ml。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孙某某的车损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赔偿、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路**村**组**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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